【合同法解析】胜不胜任工作,按什么标准评判?
2016-05-21 00: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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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柴骏腾 作者:柴骏腾
“不能胜任工作”是企业在辞退员工时,最常给出的一种万金油理由。但,用的多并不代表合理合法。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上有着明确的调整规定。如果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或是没有给予培训调岗就直接辞退,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网友求助:
您好!我在一家公司上班了两个月。眼看着马上要转正,却接到公司通知,以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我辞退。而且,企业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不胜任工作。
辞退之前,我曾两次找到人事,要求和公司签合同。公司人事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签。我怀疑,是不是因为我要签合同,然后才被辞退的。
我想问一下,像这样的情况合理吗?员工不胜任工作如何判断?我该如何维权?
法律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条件。
具体而言,“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四个条件:首先,企业应当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标准体系;第二,“第一次不能胜任”,即经过第一次考核后劳动者被证明未达到考核目标;第三,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第四,“第二次不能胜任”,即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岗后再一次经考核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上述四个步骤之后,用人单位才获得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缺少任何一个程序都将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同时,用人单位依据“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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